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为规范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与交往,营造公平交易、廉洁从业的市场环境,构建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现将有关供应商“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 失信供应商与“黑名单”
失信供应商,是在中国中煤采购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中煤相关管理规定、违反承诺或合同约定、违背商业道德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失信供应商被列入的名单称为供应商“黑名单”。
二、供应商存在以下不当行为,经认定为失信供应商后将被列入“黑名单”:
1、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围标等违反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行为;
2、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任何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情形的;
3、在采购活动中,存在借用资质、挂靠、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中标(成交)行为的;
4、在采购活动中,存在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恶意投诉、举报采购人及竞争对手行为的;
5、采购项目开标后、评审中,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在中标后拒绝签订、拒绝履行合同的;
6、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投标(报价)承诺、合同约定等,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产品/服务质量的;
7、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行为的;
8、提供伪造的检(试)验合格证明、报告等资料等以套取结算资金的;
9、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引发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10、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引发重大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的;
11、存在侵害中国中煤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行为的;
12、在采购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等廉洁互保协议中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
13、经中国中煤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侵害企业权益、扰乱采购秩序的行为。
三、失信供应商的认定及“黑名单”的列入
失信供应商由中国中煤统一管理,对于失信供应商的认定、处置等遵循统一标准和流程。
中国中煤及所属企业在采购活动的各环节,根据主动发现或举报等线索,在对供应商失信行为进行证据采集和初步认定后,通知供应商并对进行失信行为事实确认,供应商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中国中煤有关部门将对初步认定资料及申诉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经审核被认定为失信供应商的将进入供应商停用程序且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供应商母公司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其分公司一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供应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他关联供应商同时列为失信供应商;自然人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时,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他关联供应商同时列为失信供应商。
四、失信供应商及“黑名单”的处理措施
失信供应商在中国中煤集团范围内采取停用措施,并在中国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通报。
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供应商分别实行一年、二年、三年、五年的停用。
失信供应商停用期限到期后,对于已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供应商,经审查通过后可申请解除停用限制。
良好的采购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制定失信供应商管理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能够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约的采购环境,促进中国中煤与供应商的长期稳定合作。
希望各位供应商朋友遵守制度,诚信经营。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供应链管理的健康发展共同努力!
附件:串通投标认定规则:
串通投标是指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用不正当手段,对采购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情形按照串通投标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用同一序列号的编辑计价软制作的;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同时相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中煤认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不同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不含注册信息)所留信息中存在联系人相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相同)或联系方式(电话或邮箱)相同,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2.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时IP地址相同,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3.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和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中煤认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